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磋商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5 10:33:52 人浏览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晋友信达政采【2021】001号
采 购 人: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友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五、采购程序
六、签订合同
七、保密和披露
八、询问和质疑
九、报价人违规处罚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项目概况
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写字楼B座30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晋友信达政采【2021】001号
项目名称: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60172.55元
采购需求:本工程为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时具体协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报价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或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考核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写字楼B座3001室
方式:现场发放,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
5.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查询记录(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内)的网页截图下载并加盖公章。
6.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原件核验后归还)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清晰复印件(一式两份留存)。
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现金收取,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学府雅苑东D17号门市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1年1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学府雅苑东D17号门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校
地 址: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
联系方式:13753838088 梁红玉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友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写字楼B座3001室
联系方式:18636623920 张俊艳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俊艳
电 话:18636623920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校 联系人:梁红玉 电 话:13753838088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山西友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俊艳 电 话:18636623920 | |
工程概况 | 本工程为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换填、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排水工程、电气、采暖等。 | |
工程名称 | 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 | |
承包方式 | 总承包 | |
质量要求 | 合格并通过验收 | |
计划工期 | 90日历天 | |
2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付款方式 | 在合同中约定 | |
3 | 报价人资质要求 | 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考核证。 |
4 | 报价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本次磋商报价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人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 4、★报价人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按照“报价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报价人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开标时间为上半年的提供上年度或上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均可,开标时间为下半年的须提供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能证明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报价人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 8、★能证明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报价人任意一次交纳了社保金的凭证复印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任意一种); 9、★“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报价人的截屏,“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的截屏。 |
6 | 报价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本次磋商报价人应按下列顺序提交商务技术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报价函(在报价函中除可填报项目有关内容外,对报价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导致报价无效;正本须提供原件); 2、★报价函附录一; 3、★报价函附录二(承诺书); 4、★报价函附录三(开标一览表); 5、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6、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 (1)报价人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报价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4)报价人财务状况;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6)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职称证明; 9、其他相关资料。 |
7 | 踏勘 | 自行踏勘 |
8 | 报价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9 | 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 (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00元; (3)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开户名称:山西友信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丽华西路支行 帐 号:14050183590800000324 |
1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 叁 份,电子版(u盘)1份。 响应文件所有内容胶装成一册,正、副本密封于一袋内。 |
1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2021年1月15日下午2点30分(北京时间) 地 点: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学府雅苑东D17号门市 |
12 | 评审办法 |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 |
13 | 控制价 | 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陆万零壹佰柒拾贰元伍角伍分 (小写)¥:1460172.55元 |
14 | 报价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报价人提交替代方案 |
15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 |
16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 (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 |
注:本表内容与报价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货物”指本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2.2“服务”指本文件所述报价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3“潜在报价人”指符合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报价人”指符合本文件要求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 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的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报价人均可参加报价。
3.2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报价人,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期限余额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
3.3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磋商公告中报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磋商项目所需要的其他特定条件: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4. 报价费用
4.1报价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通知
5.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或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报价人,联系方式以报价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报价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内容
6.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第五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第六部分 合同原则;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6.2报价人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报价被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报价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报价人,均可对磋商文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7.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的处理原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澄清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7.4如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公开报价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5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发出,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7.6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8.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报价人须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份数。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2 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9.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采用双面打印胶装形式。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9.5 磋商报价
(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2)报价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
10.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0.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0.2报价人照搬照抄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无效报价处理。
10.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0.4报价一览表须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
10.5 报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6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报价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报价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不能确定”的字样。
10.7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报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0.8 报价人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0.9 报价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报价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
1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12.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2.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2.2 报价人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 报价人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报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全称,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3.2 如果报价人未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响应文件,并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签到、密封核实
14.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报价人的响应文件。
14.2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代表须在报价供应商签到表中签到。
15、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未加盖报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未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审查的;
(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要求提交所报货物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资料的,或所报货物不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的;
(6)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7)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8)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9)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五、采购程序
16. 成立磋商小组
16.1 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当日确定。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6.2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由所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通过推荐方式确定其中一人为磋商小组组长。
17. 响应文件的拆封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磋商地点对响应文件进行拆封。
18. 确认磋商文件
磋商小组熟悉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
19. 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19.1由磋商小组对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19.2有效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保证金是否按比例交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9.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确定磋商方案
20.1 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情况,熟悉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等条款以及评定原则等事项。
20.2 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文件对已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并在磋商小组成员评定意见表中详细记录。
21. 磋商
21.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按照各报价人的签到顺序,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2 . 最后报价
22.1各报价人以技术及商务磋商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即最终报价;
22.2 第二轮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报价人须按照采购机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
22.3第二轮报价即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报价人公布报价情况。
23.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评审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按照“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磋商小组集体推荐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
24. 磋商保密
25.1 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 在磋商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法律法规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25. 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六、签订合同
27. 成交通知
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7.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成交服务费
28.1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人在采购结束后支付,如代理服务费过低,低于成本,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上浮调整服务费。请报价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9. 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9.2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9.3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29.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30. 保密
报价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 披露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2.询问
32.1报价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质疑
33.1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报价人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信息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4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3 报价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信息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3.4质疑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提供的“质疑函”格式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5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按照一式二份提供。
3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按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
(4)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5)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8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3.9 质疑报价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报价人违规处罚
3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公开报价后报价人撤回其报价的;
(5)在磋商期间,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6)成交后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7)报价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一、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磋商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山西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合格后方准使用。
3、报价要求:所报价格中必须包含主材、辅材、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各项费用,且应符合规定。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综合楼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土方开挖及回填、基础换填、主体结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工程、排水工程、电气、采暖等。
三、工程量清单(另册)
四、图纸(联系采购单位)
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2/3),制定本项目评审办法。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集采机构组织进行。
1、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按时参加磋商会议。
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3、评审程序
(1)评审小组依据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A、串通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C、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详细评审
A、评审小组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响应文件评审,分别与每个合格的报价人进行磋商。
B、每个合格的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4、评审因素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10分)
A、投标人近三年承担过的同类型项目(4分):在业绩资格要求基础上,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的同类型工程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
B、项目经理业绩(3分):在业绩资格要求基础上,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的同类型工程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
C、项目班子配备(3分):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需配备安全副经理、工程质量副经理、机电副经理;以及施工需要的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计划员 、技术员、预算员、机电人员、测量人员等,每少一项专业人员扣0.3分;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30分)
A、施工方案(6分):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横向对比,酌情给分。
5、评审结果
本次评审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小组按照满足质量、服务要求的“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磋商小组集体推荐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预成交人。预成交人的最终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八、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2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1 分包
3.1.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约定重新检查。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样品
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4.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5.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5.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5.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6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1竣工验收程序
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1.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3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1.4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竣工结算
12.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一、报价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报价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评审小组将应用报价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报价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报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报价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二、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
应
文
件
报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目录格式
目 录
一、报价函………………………………………………
二、报价函附录…………………………………………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一、报 价 函
(1)报 价 函
致:
1、根据贵方 (工程名称、项目编号) 工程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磋商文件的报价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报价函附录是我方报价函的组成部分。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天(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报 价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报价函附录一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 条 款 | 约 定 内 容 | 备注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天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 )元/天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款( )% | ||
4 | 提前工期奖 | ( )元/天 | ||
5 | 施工总工期 | ( )日历天 | ||
6 | 质量标准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 )元 | ||
8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10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 | ||
12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报价函附录二
承诺书
:
(报价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成交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报价函附录三
报价一览表
合计 | |||
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元 |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 工 程 情 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
备注:1、本表后附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上岗证件复印;
2、报价人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的须查看原件。
(二)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资格等级 | 专业 | ||||||||||||||
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 期 | 在建或已 完 | 工程质量 | ||||||||||
(三)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 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 量 | |||||||
四、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
(一)报价人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指结构相同的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二)项目经理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指结构相同的工程。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三)报价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施工组织设计
(一)报价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
(3)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
(4)材料供应安排合理;
(5)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
(6)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7)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
(8)工期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9)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10)在施工中采用具有切实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11)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 途 | 备注 |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报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报价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报价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报价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以下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响应性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报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报价人的截屏,“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 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的截屏
(四)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报价人财务状况
1、基本账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报价人缴纳截止投标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交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报价人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报价人任意一次社保金交纳凭证的复印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险任意一种)。
(六)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技术负责人工程师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此项无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质疑函
文水县南安镇高车小学校:
我公司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及理由:
1.
2.
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1.
2.
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章、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签章、联系方式)
(报价人公章)
年 月 日